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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的对外贸易,总的说是政治考虑多于经济利益的权衡。宋元海外贸易有了较大发展,通商50余国,进出口商品数百种。明代及以后行海禁政策,对海外贸易有很大的限制。
一, 明代的情况和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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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代,开国之初,就开始严格限制海外贸易,严格海禁,“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,必置之重法。(明《太祖实录》卷二三一,洪武二七年正月甲寅)”大运河开通后,并废海运漕粮。虽然设了广州,宁波,泉州等市舶司,但实行的是朝贡贸易。对外方来使发给凭证,限两三年以至更长时间来华一次,须在港口堪合凭证,所有商货运京师开市。永乐以后,仍是以禁为主,即使是郑和七下西洋,也没有扩张外贸的意思。到隆庆初(1567),始“除贩夷之律”,而仍有不少限制。所幸这些政策实际上没有禁绝私人的海上贸易,当然,这种政策下,外贸要健康发展是不可能的。
明代的外贸中心是福建,外贸对象则主要是南洋,次为日本。明廷禁通日本又甚于南洋。福建的关税收入,万历初年只有两万两,崇祯最高时也不过五六万两,而南宋绍兴十年(1140)广州市舶司的税收达110万贯。海禁之害,于此可见。(数据来自《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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